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對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簡稱“名錄”)的建設項目,需要辦理環評手續。未納入名錄的建設項目,則無需辦理環評手續。
答: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以下簡稱《2019 版名錄》),規定了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行業范圍和管理類別。排污許可管理分為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登記管理三種類別。其中,納入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按時申領排污許可證。
答:未納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的建設項目,無需辦理環評手續,但不免除建設單位應當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因此,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及運營過程中,應采取有效的生態環境保護措施,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答: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工建設前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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